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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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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6-09
名称: 关于《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五个配套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反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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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五个配套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3-06-09  浏览次数:-

  2023年5月8日,市国资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五个配套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6月7日,共收到公众反馈的相关意见建议14条。现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情况说明

1

在《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中,第十八条,建议明确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中如何定义“少量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

采纳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少量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是指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内用地面积20%以下的;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面积占比,由区政府(含区政府授权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建议明确《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交易底价”的定义,在集体交易目录中的5类交易事分别指什么,出租指引中有“招租底价、月租金底价”、建设工程指引中有“合同估算价”,采购指引中有“单项采购合同金额、采购预算”,产权交易指引中有“转让底价、挂牌底价”等。

采纳

增加“交易底价”的定义。“交易底价”是指要素交易活动中,集体企业拟交易标的物的最低价格。

3

《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第四节“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程序”的第4款提到“4.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意向方进行谈判并出具书面谈判报告或者根据授权选定成交候选人。若意向方最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谈判小组应当废标。”货物、服务采购类采购项目一般使用采购预算金额。如交易底价指采购预算价格,则本条与《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第十一条第三款有冲突,本条低于底价为废标,采购指引中单一来源中标为报价孰低原则。

采纳

删除此条款中“若意向方最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谈判小组应当废标。”的表述。

4

《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中的第四条第一款建议将“单项采购合同金额”改为“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还未签订合同,暂时不能明确合同金额。

采纳

此条款已修改为“单项采购预算金额”。

5

建议删除《指导意见》开头部分中有关“社会公众”的表述。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集体内部全体成员所有,集体企业注重经济效益为中心,其保障的是集体、股东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他不同于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在讲究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效益,集体企业尤其是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涉及的要素交易活动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太多的内在联系,让集体企业来承担社会公众权益,既不是法定责任,也不利于集体企业的发展壮大。

解释说明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体现公有制经济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集体股股利可以用于促进公司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具体管理与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6

建议将《指导意见》相关章节中表述的“备案”修改为“上报存档备查”。《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指导意见》相关章节中有关“备案”环节的设置在法律层面是没有效力的。当然,在以往的管理工作中,备案或多或少带有事后审批的味道,把“备案”改为“上报存档备查”,意味着需要加强事前、事中全过程的监督,这对管理部门的应对能力是个考验。

解释说明

《指导意见》相关章节中表述的“备案”与“上报存档备查”从字义上是相同的意思。

7

建议修改或删除《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第九条有关出租财产租期的表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期限的长短,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以实际需要为基础,由当事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且实际上长租期更有利于集体企业锁定要素租赁预期收益,减少要素租赁空置期。作为指导性文件,真正需要规范的不是期限的长短,管住租赁的价格及其浮动递增情况才能真正起到保护集体企业和股东权益的作用。

解释说明

《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第九条关于租期的规范系强调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出于指导目的作出的安排,实际租期仍由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约定。

8

建议在《指导意见》及相关操作指引中对属于历史上形成的尚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租赁、土地合作、建设工程、服务采购等合同,遵循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增加新老划断的有关内容,或准许各区可根据辖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历史实际情况,设定可以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条件。事实上,我市各区正在执行的集体要素交易特别是集体用地交易的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涉及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历史遗留项目,均没定了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相关条款,这些内容符合实际、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因此,《指导意见》有必要正视这些实际情况,或认可各区的相关规定,或予以统一规范。

解释说明

《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操作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9

建议在《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增加:“对涉及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历史遗留项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契约精神,各区可根据辖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历史实际情况,设定可以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条件”,同时在《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中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理由是各区在集体要素交易特别是集体用地交易中已有相应的条款设置,应该予以延续及继续执行。

解释说明

《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第八条是依据上位法对集体用地设立相应的交易条件,且因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实施或者城市规划统筹需要的,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市场主体。

10

建议将《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第十八条中“少量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的占比20%”和“少量集体企业的物业的占比1/4”调整为“30%”和“1/3”,理由如下:1、调整前的占比不合理,集体企业所控制的份额并未占到大比例或对整个项目有重大的影响力,如果也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则徒增项目成本且影响项目进展及效率;2、从项目占比及影响力来考虑,比例也应该为30%或1/3以上较为适宜。

解释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面积比例和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占比进行测算得出。相关标准已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意见。

11

从支持民营企业、改善营商环境角度考虑,建议从市级层面规范各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中偏向国有企业(包括央企,市、区国企)的规定,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让所有企业均可以公平地参与集体企业要素交易。

解释说明

《指导意见》及相关操作指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政策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12

附件三《深圳市集体企业建设工程交易操作指引》第四条建议将集体企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明确,或将该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合同合计估算价,参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的,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采纳

此条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合同合计估算价,参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的,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13

附件一第八条:建议将“集体企业应当通过聘请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以确定财产招租底价。”改为“集体企业应当通过聘请具有备案等级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以确定财产招租底价。”

采纳

此条款修改为“集体企业应当通过聘请具有备案等级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以确定财产招租底价。”

14

附件二第十二条:建议交易方案审议通过后适当缩短公示时
间,如: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

解释说明

土地对于集体企业是重大事项,应当有充分的时间向股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公示。


2023年6月9日 

深圳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