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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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管企业。直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本指导意见所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直管企业副总经理和选聘权交给董事会的直管企业总经理。 

  直管企业董事会负责高管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创造公司价值为导向,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绩效优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四)注重个体,有效区分。 

  三、组织管理 

  企业董事会应设立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作为高管考核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企业内部可以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协助考核评价工作。 

  (一)市国资局职责 

  1、对直管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直管企业上报的高管考核评价制度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 

  3、其他相关职责。 

  (二)董事会职责 

  1、制定高管考核评价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2、确定高管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方案; 

  3、授权考核委开展相关工作;  

  4、向市国资局报告高管考核评价情况; 

  5、其他相关职责。 

  (三)考核委职责 

  1、拟订高管考核评价制度;  

  2、执行董事会关于高管考核评价的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可召集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协助考核评价工作,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组织实施高管考核评价工作,审议高管考核评价结果并提出高管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方案; 

  5、负责与市国资局沟通高管考核评价的有关事项; 

  6、其他相关职责。 

  四、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和试用期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是对高管年度内履行职责和经营业绩情况所进行的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是对高管任期内履行职责和经营业绩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试用期考核评价是对高管在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是任期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评价内容 

  对高管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业绩考核评价、管理效能考核评价和特殊情形考核评价三个主要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一)业绩考核评价是指对照经营工作计划考核评价分解到高管个人的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侧重于定量考核评价。 

  (二)管理效能考核评价是指考核评价高管的领导能力以及队伍建设和配合协同等情况,侧重于定性考核评价。 

  (三)特殊情形考核评价是指考核评价特别贡献和问责事项等特殊情形。特别贡献主要包括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阻止重大事故、创造超额经济效益或资源、为企业获得重大荣誉等情形;问责事项主要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决策程序和分管工作内发生事故等情形。 

  六、考核评价办法 

  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考核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考核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建立完善科学的制衡机制和清晰的工作流程。 

  (二)注重考核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采用统一基数的计分方法,体现高管工作绩效的差异。 

  (三)注重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董事会应根据实际和职位设置要求,合理设定考核评价内容的权重;业绩考核评价权重原则上应不低于60%,总经理管理效能考核评价权重可适当高于副总经理。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考核评价权重原则上应高于其他参评人员的考核评价权重。 

  (四)注重业绩考核评价的可量化。董事会应按照企业战略规划和重点工作要求,确定对高管的可量化或可描述的业绩指标。 

  (五)注重管理效能考核评价的多维度。对高管的考核评价可采用高管互评、高管自评和董事会成员、总部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及直属企业负责人对高管进行测评等考核维度。 

  (六)注重特殊情形考核评价的合理性。出现特殊贡献或问责情形时,按规定申请奖励或进行处理,并在高管考核评价结果中体现。 

  七、考核评价程序 

  (一)年度考核评价 

  1、董事会根据高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2、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由参评人员对高管的业绩、管理效能及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3、汇总考核评价成绩。考核评价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4、考核委审议。考核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对存有疑问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质询,并提出修正调整方案。 

  5、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对考核委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及其运用方案进行审议。 

  6、董事会将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报市国资局备案。 

  (二)任期考核评价 

  1、董事会根据高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任期考核评价方案,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2、召开考核评价会议。董事会成员、总部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高管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高管进行考核评价。 

  3、汇总考核评价成绩。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4、考核委审议。考核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对存有疑问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质询,并提出修正调整方案。 

  5、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对考核委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6、董事会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局备案。 

  (三)试用期考核评价 

  试用期满后,高管向董事会作试用期述职,考核委做出试用期考核评价,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及申诉 

  年度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和试用期考核评价的结果应作为高管聘任、解聘和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高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与高管薪酬之间建立清晰的系数关系。 

  高管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续聘,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高管试用期考核评价结果一般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正式聘任,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高管对考核评价结果及其运用存在异议的,可向考核委或董事会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市国资局申诉。 

  九、有关要求 

  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高管的考核评价工作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发挥董事会核心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市属国有企业高管的制度保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各负其责,明晰边界,同时又加强沟通交流,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市国资局要加强对直管企业考核评价高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此项工作的科学有效和公平公正。 

  (二)直管企业要高度重视高管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十、解释权及其他 

  (一)直管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高管的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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