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24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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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企业: 

  为规范市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深圳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我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市国资委管理的,并规定了试用期的企业领导人员、监事长和财务总监。 

  二、考核主体 

  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组织并实施,企业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考核内容 

  被考核对象试用期期间在德、勤、能、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执行《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四、考核办法及程序 

  按职位分类、分级考核: 

  (一)董事长(包括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1、征求其他股东及董事意见; 

  2、听取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及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长、财务总监的意见; 

  3、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试用期述职报告; 

  4、查阅有关资料; 

  5、形成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二)总经理 

  1、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2、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试用期述职报告; 

  3、有关资料; 

  4、成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副总经理 

  1、征求董事会、总经理的意见; 

  2、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试用期述职报告; 

  3、阅有关资料; 

  4、成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四)监事长 

  1、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对被考核对象提出评价意见; 

  2、征求其他股东及监事的意见;  

  3、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试用期述职报告; 

  4、查阅有关资料; 

  5、形成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财务总监 

  1、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统计评价处分别对被考核对象提出评价意见; 

  2、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试用期述职报告; 

  3、阅有关资料; 

  4、成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在对以上有关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时,可根据考察需要扩大考察范围。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称职:结束试用期,正式任职; 

  考核不称职:按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必要的解除劳动关系。 

  六、审批权限 

  被考察对象是否如期转正,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七、其他 

  1、市投资控股公司对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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