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00
人工智能朗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审计业务的质量管理,规范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接受市国资委委托,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绩效评价审计;

4、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股权转让、改制重组和上市融资等工作中涉及的专项审计业务;

5、其他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受托中介机构要求) 受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胜任受托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审计工作管理程序,以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要求完成受托的审计业务,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使用处室为主,被审计单位配合共同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

使用处室为质量评价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要配合使用处室在审计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质量评价。

第五条(质量评价内容) 审计质量评价分为服务过程评价、服务成果评价。

(一)服务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能力。主要是指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是否能胜任审计工作,工作是否有效率;中介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报告,有无拖延等情况等。

2、配合程度。主要是指在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使用处室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等;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采取的沟通技巧、沟通方式是否恰当等。

3、职业操守。主要是指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工作是否积极;中介机构是否能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等。

(二)服务成果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规范性。主要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或材料的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等。

2、工作完整性。主要是指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出具报告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委托要求等。

3、工作建设性。主要是指报告或相关材料是否具有较深入的情况分析;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真实;提出的建议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等。

第六条(质量评价方法)

(一)服务过程评价和服务成果评价均由使用处室和被审计单位共同评价。

(二)使用处室和被审计单位的评分以8:2的比例计入总得分。

(三)以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评分。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处室根据中介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一)》中的“基本情况”部分,在相应栏目中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合计分1

2、被审计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中的“基本情况”部分,在相应栏目中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合计分2

3、使用处室根据“合计分1和“合计分2计算出审计质量评价总得分,并按分数划定相应评价档次;

4、使用处室和被审计单位应在充分沟通后做出评价,并由使用处室将评价结果告知中介机构。

具体评价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档)

(一)审计质量评价“合计分1”由服务过程评价40分、服务成果评价60分及附加分组成。

“合计分2”由服务过程评价60分,服务成果评价40分及附加分组成。

(二)审计质量评价总得分=“合计分1”×0.8+“合计分2”×0.2

(三)审计质量评价档次分以下几类:总得分90分或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四)后续监督。市国资委将对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备案,若后续其他部门发现其他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可对该中介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五)若中介机构存在下列禁止性行为的,一旦发现则直接评为差,并通报相关部门:

1、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4、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审计中介备选库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审计中介备选库分为应急审计中介备选库和常规审计中介备选库。审计中介备选库每年根据当年评价结果进行更新。

(一)中介机构评价档次为优秀的,纳入应急审计中介备选库和常规审计中介备选库,列为下一年度应急和常规审计业务备选机构;

(二)中介机构评价档次为良好的,纳入常规审计中介备选库,列为下一年度常规审计业务备选机构;

(三)中介机构评价档次为一般的:

1)参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缩短其可连续审计的时限,并要求在下一次开展同类审计业务或开展新审计业务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2)参与企业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求在下一次开展同类审计业务或开展新审计业务时更换主审人员;

3)连续两次评价档次被评为一般的,按照后一次的评价时间起开始计算,三年内不得列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

(四)中介机构评价档次为差的,三年内不得列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范围。

第九条(参照) 各直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评价办法附表.xls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