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3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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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改制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认真制订改制方案,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二、凡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情况特殊需采取协议转让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原市国资办《关于市属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员工经营者持股改制备案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2003〕254号)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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