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47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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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企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8月24日至9月22日,我委对2006 年1—7 月直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抽查。抽查情况表明,大部分直管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但是有少部分企业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评估项目备案的审核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直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业务。要切实落实产权管理业务专管员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业务,专管员确定后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评估机构的选聘 

  (一)企业要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和信誉,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得聘用我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禁入或处罚中的机构。企业在与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时,不得要求其中某一机构必须使用其他机构的结果。 

  (二)直管企业应对各备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价,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记录,使评估机构的选聘实现优胜劣汰。对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评估报告质量高的评估机构可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国有企业相关政策法规、不能出具规范的评估报告的机构,不再聘用。 

  三、强化评估项目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我委或直管企业备案,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中介机构协商,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与相应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现日期接近的月末、季度末或者年末作为评估基准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减少或避免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三)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情况,恰当选择评估基本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一般不应将成本法作为唯一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评估方法、数据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评估机构应从法律、法规、政策方面,从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及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对无形资产控制程度等方面分析无形资产的存在性,从技术优势、产业化程度、目前获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角度分析无形资产的外在价值和潜在价值。特别是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质等能不单独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评估原理和评估准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分析其对企业获利能力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给予适当反映。 

  (五)直管企业负责资产评估管理的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应恪守职责,严格认真审核评估报告。对以下事项,在审核时应给予特别关注: 

  1、委托评估的资产与评估目的是否匹配,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剥离和核销文件、国土局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是否一致; 

  2、涉及到土地、房产处置确权问题的,是否按现有规定履行处置确权、备案手续; 

  3、对于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结论的,评估机构是否已对引用行为声明负责,并揭示其可靠性对整个评估结论构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4、对评估中查明并已做相应评估处理的资产盘亏、盘盈、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以及无需支付的负债等情形,如因资产占有方未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的批准而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已在评估报告中提示资产占有方应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会计处理或做其它相关陈述; 

  5、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是否揭示评估基准日之后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发生的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规范使用评估报告 

  企业应根据评估目的规范使用评估报告,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委或直管企业备案后方生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二)企业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如果发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原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经济行为实现的依据,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做相应调整。 

  (三)企业在使用评估报告时,要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披露及其他或有事项等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评估目的在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同时还应注意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目的实现日之间的数据调整情况。如果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无法改变基准日的情况下,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评估机构应予以分析、判断并充分披露说明,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各直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今后,我委将把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将列入资产评估抽查的检查项目,如在抽查中发现不按要求操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如有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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