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国资委加强国企投融资及项目后评价监管
信息来源:兰州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8-03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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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甘肃兰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后评价管理, 近日,兰州国资委出台了《兰州市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两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兰州市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从企业融资内容、企业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兰州国资委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了系统详尽的规定。该《办法》全面定义了企业投融资内容,详细阐述了企业投融资活动和兰州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共同遵循的原则。为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兰州国资委实行分类监管,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严把审核关。作为投融资主体,企业应履行五项职责:制定并执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制定与实施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投融资决策并承担投融资风险;负责进行投融资统计分析,组织投融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和后评估等。

  企业应定时向兰州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兰州国资委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对国企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兰州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融资计划数额50万元以上的实行核准管理;对非主业投融资计划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实行备案管理;对主业内单项重大投融资项目实行核准后备案管理;单项重大投融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融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项目。兰州国资委对企业单项重大投融资项目核准审查,特别是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单项重大投融资项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主业和非主业投融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对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以及对上述限额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兰州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后评价管理从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原则、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指标设置、评价方法、结果运用、组织实施、行为准则等方面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该《办法》规定,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项目后评价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遵循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三项原则。后评价办法应该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两种形式,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兰州国资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项目单位也可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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