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百廉•书记读”第23篇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监督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4-21 1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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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指导,市国资委党委统筹,市纪委监委派驻七组、市国资委纪委主办,机场集团纪委、深国际纪委协办的“百年百廉·书记读——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史话100篇”于3月29日正式推出。

  栏目每期邀请一位市属国资国企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大家一起学习党的廉政史话,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在学史明理中养清廉之风,在学史增信中筑清廉防线,在学史崇德中汲清廉力量,在学史力行中做清廉表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本期“百年百廉·书记读”,由深圳市国资委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王芳成同志,为大家领读第23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监督”。

百年百廉·书记读”—第23篇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必须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及时地给予应得的处分。

  八大党章在总纲中提出:“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是党章中首次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加强党内监督联系起来。

  八大党章还要求党员有义务“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经常注意并且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和尽力改善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的生活”。

  此外,党的八大确立了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这种分类一直延续至今。

  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八大上讲话

  全国政协礼堂,中共八大在这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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