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需提交直管企业股东(大)会(含国资委)决策的发债事项审核
【事项类别】:财务监管
【法律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条 件】: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要求提交股东(大)会议案或发行债券请示及相关材料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直管企业提交股东(大)会议案或发行债券请示;
2.债券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计划、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说明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5.直管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相关决议文件。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8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9楼
【申请受理机构】:市国资委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构】:直管企业股东(大)会(含市国资委)
【联系电话】:0755-83883252
【时 限】:自资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法律效力】:经直管企业股东(大)会(含市国资委)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请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事项程序】:
1.直管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对发行债券事项作出决议;
2.直管企业在境外发行,单笔注册发行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或经分析判断风险较大的债券需履行股东沟通程序;
3.直管企业提交股东(大)会议案或发行债券请示及相关材料;
4.市国资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股东权利。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