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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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国有资本管理新转变,聚焦资金保障发展新动力,实现市属国企高质量发展目标,防范化解重大资金风险,加强资金管控,提高资金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企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银行阳光评价,加强账户管理

  市属国企资金管理要以“公开、透明、效益、安全、规范”为目标,努力建立公正透明、安全优先和权责统一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等,择优选择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必须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落实外派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背书制度。加强合作银行综合服务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银行账户管理以及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减少“僵尸”账户资金沉淀,除定期存款账户和特定用途账户外,坚决清理资金余额较小以及三个月或以上无资金进出的银行账户。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加强账户综合监管。

  二、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加大直接融资

  市属国企要不断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金来源,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的国家中央专项建设贷款,加快推进市属国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创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品种的契机,抢抓政策机遇,主动对接财政,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发行工作。积极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证券市场,通过上市、定向增发、配股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吸收各类资金充实和补充实体企业资本。努力提高企业资信评级,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解决“大投资”融资需求。

  三、强化资金运营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市属国企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银行利率、汇率变动,根据市场走势和金融环境政策变化,加强现金流入流出管理,确保资金供求动态平衡。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统筹优化资金存放方式,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系统内控股企业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持续加强国资系统企业间资金协同,盘活存量资金。对于已开展资金集中管理的市属国企,由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统筹管理,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加快存货周转,控制存货资金占用。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降低坏账风险,加强催收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回笼。关注预付、应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预付资金支付条件,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产融结合

  市属国企处于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提高产融结合力度,进一步服务市属国企实体经济发展,全力提升资金统筹能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情况,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池等实现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资金集中度要提高到80%。要充分利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便利,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市属国企经济发展。鼓励实力雄厚的市属国企联合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创新型专业科技金融公司,不断深化市属国企产融新结合。

  五、盘活资产增强盈利,降杠杆稳负债

  市属国企要落实国有企业降杠杆、稳负债要求,把资产负债率降低至65%以下。加大力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加企业盈利能力。个别负债率超过65%的企业,应统筹协调投资发展和举债经营的关系,严控低效业务资金支出规模,严控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率水平低,且大幅增加企业债务负担或表外债务风险的项目投资。高度重视投资收益与投资评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快处置和退出“长期不分红、净值低于成本”的各类投资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降低财务负担,持续开展提质增效工作,确保企业资产负债率总体稳中有降。

  六、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加强集团管控

  直管企业要持续推进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资金管理平台,结合新情况和新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共享的集团资金管控新模式。要不断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管控力度,根据企业战略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及编制三年资金滚动计划,严格按照预算筹措和运用资金,对超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应严格实施相关审批程序包括联审、联签等程序,建立资金预算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发挥资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功能。要加大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快实现业务、资金、财务信息软件的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提高资金信息共享水平。

  七、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加强队伍建设

  市属国企是加强资金管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的原则,层层明确落实资金管控相关责任。企业董事会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建设、资金重大决策和资金风险管理等职责。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落实、资金运营环节的控制和及时处置资金风险等职责。企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监督、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等职责。财务部及分管领导应履行资金日常管控、收支统筹及审核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等职责。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是资金管理的首要保障,市属国企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加强资金管控知识培训,开展金融风险教育宣传,切实增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八、完善资金内控制度,严堵管理漏洞

  市属国企要及时建立健全创新业务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以基金形式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管控,制定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第三人复核等制衡性内容,对涉及复杂、新型或特殊合同的资金交易,应在“弄清交易规则、掌握交易信息、了解交易内涵”的前提下实施。加强完善风险突出业务的资金管理制度,防范重大资金风险。规范统一投融资、境外资金、对外担保、委托贷款及类金融业务等管理制度,实现业务、财务与资金管理制度的匹配和衔接,特别要全面梳理小贷公司存量贷款业务,清理违规贷款,对于新增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行业监管规定,严格限制过桥贷款等风险较大的贷款规模。

  九、强化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市属国企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警机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积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潜在风险,加强印鉴及密钥管理,防范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的资金损失风险。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制衡。强化对重大合同的联审工作,规范履行资金支出程序,严格大额资金尤其境外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手续,认真落实资金联签制度。加强大额资金占用业务或有风险的应对管理,对授信、担保、资金出借等业务,应书面评估被担保人或债务人的担保、反担保和还款能力。严格执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反担保等资金保全措施,发生减值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锁定资金损失。

  十、加强管控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市属国企要加大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提高资金损失责任追究力度,消除资金管理隐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一)资金使用部门加强日常操作规范性检查,法律和财务部门加强风险合规性检查,审计部门加强专项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即知即改,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除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外,还应报告监事会,重大问题应报告董事会,如发现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二)加强对重大投融资、境外经济业务事项、预算外支付事项、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资金管控重要领域及风险集中等资金管控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监管需要,市属国企通过智慧国资监管平台,按月上报现金流量分析报告、银行存贷款、理财投资、大额资金占用等资金数据。强化外派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对银行开户决策程序、资金管理等事项的监督,严格把关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市国资委将对资金管控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属国企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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