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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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深圳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开展委托业务的服务质量评价。

  问:委托业务具体有哪些?

  答:委托业务包括审计、评估、法律服务、财务顾问、咨询、建设工程相关服务、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文化建设、资信评级、直接融资承销、投资后评价等。

  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原则及程序?

  答:委托业务服务质量评价遵循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处室对在委托业务完成一个月内按照相应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中介机构进行评分,经监督稽查部门报内部程序审核确认后由使用处室将评价结果告知中介机构。

  问:评价档次如何划分,结果如何运用?

  答:按中介机构得分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优秀档次纳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相应备选库作为应急和常规业务备选机构,并可给予直接承接同类委托业务的资格;良好档次纳入相应备选库作为常规业务备选机构;一般档次可视情形采取取消继续开展市国资委委托业务的资格、在下一次开展同类业务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骨干人员、三年内出现两次评价档次为一般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市国资委中介备选库(以第二次评价时间起开始计算);获差档次评价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纳入市国资委中介备选库,并视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同时,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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