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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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资产损失如何定性?

  答:办法明确将企业资产损失界定为企业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

  问:责任追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七条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投资决策和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12大类60种行为。

  问: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何?

  答: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包括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做出追究决定、受理申诉、监督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详见办法第九条。

  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否包含党纪政纪处理?在企业层面是否明确了追责部门?

  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基于出资人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禁入限制、警示谈话、公开道歉、责令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免职等,是区别与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党员人员涉嫌违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党政纪条规处理。

  在企业具体追责部门上,办法明确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追责程序,牵头成立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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