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招标采购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监管,不断提高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项目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招标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企业完善招标采购权力岗位制衡层级,完善科学、高效、规范的制度流程系统,完善内部监督,防范招标采购重点环节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实现企业效益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科学招标
市国资委及直管企业加强对招标采购的逐级监管,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一)督促企业树立“红线”意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招标采购制衡体系,规范企业招标采购行为,推广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经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二)督促企业改进和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架构、制度以及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
(三)将有关部门对招标人后评价结果及相关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参考依据。
三、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综合管理体系。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采取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均应依法对招标全过程承担法律责任。因招标产生的所有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招标采购重要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企业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但不参加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议可提出质疑或质询意见,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审批相关文件,对存在重大质疑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招投标工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是招标采购结果的直接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或指定特定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实行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直管企业根据实际,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合理划分项目类别和规模,整合同类采购需求,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法定招标项目必须组织招标
企业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等项目,组织招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法定招标项目应当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项目必须组织招标
除法定招标项目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咨询服务采购,企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其他项目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采购
经批准不招标的法定项目和重大项目,或合同估价未达前述最低限额的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采购。
五、统筹企业招标采购监管
直管企业应全面掌握所属企业招标情况,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统筹监管。
(一)强化关键岗位制衡。梳理招标采购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决策、组织、技术和监督相分离。特别是招标文件编制、审批与组织实施不由同一岗位承担;项目监督人不参与所监督项目的审批或决策,也不担任所监督项目的评标或定标委员会成员。
(二)优化招标采购审批规范。细化关于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的情形和最低限额的规定。逐步施行各类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项目预算或估算书、评标依据等标准化、格式化。按照企业决策权限和程序,严格审批招标采购相关事项,实现快速有效审批。
(三)严格执行项目论证程序。做好项目预算、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招标准备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深化设计,明确项目定位和功能、建设标准和规模,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避免大额或超预算变更。
(四)严控招标实施关键环节。制定详尽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关、潜在投标人确定关和科学评标定标关。通过企业网站等媒介公开采购信息及过程,法定招标项目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建立“评定分离”的项目科学定标机制,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通知等流程,以及投票前行为管理、投票原则等事项。
(五)加强专业人才分类管理。评委由专业人才库即时随机抽取。需明确企业专业人才库的资格认定和入选条件、评委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建立评委动态管理和清退制度。鼓励企业间加强交流,共享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经济、法律等高级专业人员资源,提高评标定标工作水平。
(六)建立中标人后评价机制。中标人履约情况需及时上报上级产权单位,对履约欠佳、恶意低价中标的中标人,给予通报、限制投标或中标等处理。定期综合分析招标项目,将分析结果应用到项目运营管理、监督和实施中,并作为新项目借鉴、调整或改进管理的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人追溯机制。
(七)建立健全合同变更备查制度。完善合同变更审批程序、权限和决策标准,加强变更可行性论证,杜绝变更条件不明晰、变更手续不齐全、随意变更、“先干后批”等现象。建设工程类合同变更事项须按规定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企业监事会、纪检、财务总监和审计等,需明确各自监督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合力协助企业防范招标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企业对有关意见建议,应认真分析并向监督部门反馈情况。
(一)企业监事会着力关注招标采购决策程序、制衡建设和目标效益等。纠正应招标未招标、招标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违规行为,以及招标缺乏权责分工或权利约束等不合理行为,促进企业效益提升。
(二)纪检监察部门着力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细化招标采购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责任,明晰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明确违规罚则。借助网络平台接受举报,防范权力配置、权力行使等风险。
(三)财务总监着力关注招标项目资金筹措与负债水平、投资计划与投资节奏、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等。特别关注工程变更及投资变更,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变更制度等。
(四)审计监督应重点检查招标采购项目的重要设计、施工、监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关于合同执行绩效评价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强化审计结果在项目结算中的运用,节约项目成本。
七、落实责任追究
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一经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由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或上级产权单位等责令改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
(二)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招标条款;
(五)不按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媒体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
(六)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七)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
(八)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九)不按规定申报变更设计内容、调整项目实施内容;
(十)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八、其它
(一)各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招标采购综合监管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