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63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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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企业: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因各种原因离职暂未安排工作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控股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工资待遇标准 

  1、因企业采取重组、合资、转让、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而离职,且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明确不属于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的企业领导人员,原为企业正职领导的,待岗期间按每月12500元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副职领导按正职85%的标准发放,并按以上标准办理社会保险。 

  2、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而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六个月内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六个月后至重新安排工作期间,执行前款规定。 

  3、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不胜任或不适合担任现职而被免职或解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原为企业正职领导的,待岗期间按每月10000元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副职领导按正职85%的标准发放,并按以上标准办理社会保险。 

  4、前述人员享受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为同级在岗领导人员的50%。此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5、因涉嫌违纪违规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而停止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自停止工作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按第三款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办理社会保险,但不享有交通补贴。经查实无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原职务补发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6、由于违纪违规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撤职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企业另行安排岗位。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至重新安排岗位期间,原为企业正职领导的,由企业按月8000元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副职领导按正职85%的标准发放。并按此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此外,不再享受交通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支付主体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由原所在企业支付。市属国有企业因采取重组、合资、转让、改制等原因,导致国有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原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参与企业改制,在涉及企业改制的相关协议中明确原企业领导人员的安排事项,由改制后的企业自行安置。对个别明确不属于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的,自原企业停薪之日起,转由控股公司按照前述标准负责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 

  四、人事关系和费用来源 

  转由控股公司发放基本工资的人员,除非另有规定,其党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一并转入控股公司,并由控股公司按照有关标准收缴党费;由控股公司向上述人员发放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交通补贴。 

  五、其他规定 

  1、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及支付主体,由市国资委确定;控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的通知,联系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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