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国发34号文”),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付诸实际。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这是继国发34号文后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期间,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资委是成员单位之一。2018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制度,市国资委是成员单位之一。
制定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着眼于建设新时代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就完善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加强工作保障等提出新要求。2020年11月,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各成员单位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审机制。鉴此,有必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最新要求建立健全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国有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操作规程》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包括审查责任、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和审查结论等4个部分,并随附审查流程图、审查对照标准和需填报的审查表。具体如下:

关于审查责任: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及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协助参与审查。 (二)产权管理和法规处牵头组织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纳入机关合规建设体系,对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总、评估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关于审查范围:

市国资委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关于审查程序:

(一)在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前,各处室应当严格对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深圳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报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复核。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就各处室自我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复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应复核意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处室补充完善。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由各处室存档备查。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处室应当在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时附上相关说明。 (三)各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或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处室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时一并评估。

关于审查结论: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经审查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充分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关于审查责任 关于审查范围 关于审查程序 关于审查结论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及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协助参与审查。

(二)产权管理和法规处牵头组织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纳入机关合规建设体系,对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总、评估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市国资委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在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前,各处室应当严格对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深圳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报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复核。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就各处室自我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复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应复核意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处室补充完善。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由各处室存档备查。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处室应当在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时附上相关说明。

(三)各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或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处室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时一并评估。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经审查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充分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问答

问:《操作规程》采取哪种审查模式,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室如何分工协作?

答:《操作规程》在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各处室实质审查为主,对审查结论负责;法规处室形式把关为辅,对审查程序进行复核”的审查模式,着力构建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室专业互补、协同配合的审查机制,确保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有机统一。

问: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是否合并开展?

答: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是规范履职行为的重要机制,但二者相对独立、不能相互替代。《操作规程》明确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前,需遵循基本流程和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作用的充分发挥。

《操作规程》采取哪种审查模式,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室如何分工协作?
《操作规程》在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各处室实质审查为主,对审查结论负责;法规处室形式把关为辅,对审查程序进行复核”的审查模式,着力构建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室专业互补、协同配合的审查机制,确保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有机统一。
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是否合并开展?
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是规范履职行为的重要机制,但二者相对独立、不能相互替代。《操作规程》明确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前,需遵循基本流程和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