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选聘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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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选聘管理工作,提高董事选聘的科学性,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为市国资局委派或推荐在直管企业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选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配置,优化结构; 

  (二)德才兼备,注重能力;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及直管企业公司章程,履行委派或推荐董事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 董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忠实代表和切实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忠于职守,依法履职,诚信勤勉,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长; 

  (五)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意识、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具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八)《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任董事须符合董事任职回避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章 董事人选来源 

  第十条 市国资局建立董事人才库,作为直管企业董事人选的主要来源。 

  第十一条 董事人才库人选由市国资局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董事人才库人选来源: 

  (一)市场化方式入库。 

  市国资局通过公开招聘、中介机构寻聘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入库人选。 

  (二)审核认定入库。 

  1、直管企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组织推荐、个人推荐(自荐); 

  3、市国资局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等。 

  (三)资源共享。 

  国务院国资委外部董事人才库、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人才库等资源作为市国资局董事人才库的补充来源。 

  第十三条 市国资局根据董事人才的来源、履职经历、专业特长、性格特质等要素对入库人选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董事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维护。 

  第四章 董事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选聘由市国资局负责,履行以下程序: 

  (一)明确配置需求 

  市国资局根据直管企业行业特点、发展战略和实际运作情况,明确董事会配置目标;对董事会成员的年龄、专业能力、性格特质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评价,确定董事会的配置需求。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二)提出配置方案 

  市国资局根据董事会的配置需求,按不低于1:1.5的比例从董事人才库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直管企业董事候选人,形成董事配置方案。 

  (三)沟通 

  市国资局与董事候选人进行沟通,告知企业基本情况、《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等相关事项。必要时征询拟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见。  

  (四)决定人选 

  市国资局决定董事人选。董事人选须向市国资局出具《董事声明与承诺》。 

  (五)委派或推荐 

  市国资局向直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直管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董事解聘、辞职 

  第十六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局可决定并按程序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三)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九条情形的; 

  (四)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局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任期评价及届中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两次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的; 

  (七)泄露任职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等失职情形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局认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向市国资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获批准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原任职企业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董事与任职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财务总监按市国资局有关规定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企业董事的选聘,以及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董事的选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董事声明与承诺 

  第一部分 声明 

  一、个人基本情况 

  1.本人姓名: 

  2.别名: 

  3.曾用名: 

  4.出生日期: 

  5.住址: 

  6.国籍: 

  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8.专业资格: 

  9.身份证号码:  

  10.护照号码:  

  11.联系方式: 

  12.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拟任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拟任职企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构成、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拟任职企业股权?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企业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企业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企业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市国资局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接受市国资局的监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如实地答复市国资局向本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五、本人将按要求参加市国资局组织的培训。 

  六、本人在任期届满前向市国资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在未获批准前,将继续履行职责。 

  七、本人在解聘后,按与任职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继续履行对原任职企业的保密义务。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市国资局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董事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市国资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市国资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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