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园区物业服务单位办理入住手续。本物业的水费、电费由承租方在合同期自行与园区物业服务单位按月结算,以园区物业服务单位的书面缴费通知单为准。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园区物业服务单位发布的园区相关管理规定,如:二次装修、水电使用、电梯使用等;承租方自有车辆的出入、停放等须服从园区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 2.本物业的供水、供电接驳点位于物业外墙100米范围内(含电缆敷设、配电箱、水表、阀门等);本物业只提供用电200KW以内,超出负荷承租方需另行审批,由出租方指定供电接驳点,承租方自行负责接驳;出租方有权根据园区用电实际负荷采取限电措施,承租方应通过错峰用电、节约用电等方式予以配合。 3.承租方在进行租赁物业装修前,必须向出租方报备装修设计平面图、消防及水电施工图纸,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齐全合法的审批手续。若承租方装修施工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本物业进行改建或加建其他建筑物等施工,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租方在20日内无条件整改恢复物业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同时,若因此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也一并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在限期内不完成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在出租方发出解除通知后15日内撤离并交还物业,逾期按双倍租金收取违约金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装修施工期间,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租方须负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与出租方无关,同时,若因此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也一并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完成后,承租方应将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报出租方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有权要求赔偿。 4.物业按现状移交,租赁期限内的本体(包括不限于:屋面、外墙、门窗、管线、通信设施等)维修维保均由承租方负责,禁止承租方在租赁物业内(或周边)加建临时性建筑。 5.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安保、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工作,并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及整改。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城管、应急、工商、税务、卫生、计生及园区物业服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品使用手续,对于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排放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和出租方同意后达标排放。 6.因租赁期满,或由于承租方原因和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终结履行,所造成的承租方装修及其他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鉴于通产新材料产业园(即为本物业所在地)更新改造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物业,但应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方,出租方无需因此对承租方做出任何补偿。 7.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租赁期满不再承租物业时,承租方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不退还。在物业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对物业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的固定设备、设施(不含空调设施)均不得进行破损或拆卸,而应在终止租赁合同后完整地无偿移交给出租方处置;出租方也有权要求承租方部分或全部恢复原状,承租方须无条件执行。 8.承租方有以下行为时,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或分租物业的; 2)承租方在物业内(或周边)加建临时设施或未经出租方同意安装设备的; 3)承租方破坏承租物业结构或有其它危害承租物业安全或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4)利用本物业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 5)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文的。 8.物业使用要求: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租或转租(实际经营方与承租方无参股、控股或者被无参股、控股管理均被认定为转租或分租);实际经营用途与招租承诺拟作用途一致。 9.在租赁合同期结束后,如承租方履约记录良好(指:1年(自然年)拖欠租金不超过2次、1年水电费拖欠不超过2次、承租期间未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以上治安事故、未出现较大社会维稳事项等)、接受新的续租条件,可按市国资委相关租赁规定续租最长不超过三年。 10.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对免租期计收租金,计租标准同首年租金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