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管”和“放”两手抓,尤其是把“管”挺在前面。简政不可减责,放权不等于放任。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放得活、接得住用得好,为优化服务搭建平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紧扣“国企出资人、国资监管人、党建负责人”三项定位,全面履行好国企出资人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国企党的建设等三项职责,三位一体、不可偏废,确保国资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   取消一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剥离非出资人职能。移交一批,把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下放一批,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直管企业。授权一批,将出资人部分权利授予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

  • 强化制度保障

      启动本次《清单》所涉制度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配套操作指引,确保相关授权放权能落地、可操作。

  • 及时开展章程修订

      充分发挥章程的基础性作用,明晰企业内部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明确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治理效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构建实时在线的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监管需要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源头可追、过程可控、结果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