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10-08 1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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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置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


  (二)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


  (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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