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三部委联合印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信息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08-25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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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总体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二是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三是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四是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关于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此外,《试点意见》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关于企业员工入股的相关要求。一是持股员工范围: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二是员工出资:主要以货币出资,以科技成果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三是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四是持股比例: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五是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六是持股方式: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关于员工股权管理。要求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并在试点企业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明确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其中,股权流转的要求为: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后试点企业上市的,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同时要求,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关于试点工作实施。一是试点企业及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国务院国资委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中央企业试点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二是员工持股方案制定。由试点企业在深入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三是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四是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根据安排,试点企业的推进方式是“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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