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6-25 10:55:05
人工智能朗读:

  深国资委 〔 2024〕133 号

各直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4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直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持续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第七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工作分管负责人)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和情况,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与企业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事项,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企业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优化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管理链条。

  第十一条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法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

  (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

  (三)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四)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五)同行业企业集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情况;

  (六)企业开展新型业务或原有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或业务相对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等工作,审慎制定诉讼策略,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重点防范境外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承揽、战略投资引进以及公司治理、财务与税收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商业贿赂等领域的案件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企业发生涉外案件,应当认真开展法律分析、全面研判评估各类风险,积极主动应对处置,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置案件的,应当从维权经济性、挽损合理性、风险可控性等多个维度进行事前分析论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等强制性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企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作为和解、调解等方案的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直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市国资委指导协调。

  同一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风险提示函、案例汇编等形式,指导相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重点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对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是否审慎、合规;

  (二)对交易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是否及时、完备,是否有意识地对其财产线索进行搜集;

  (三)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文本条款设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四)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文本签署是否规范;

  (五)涉案合同或相关业务履行过程是否规范;

  (六)交易过程中是否注意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出现风险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权、主张权益,应对处理方案是否及时妥善;

  (八)文档保管及管理是否完善,证据准备是否充分;

  (九)是否及时引进外部专家、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

  (十)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直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并将案件管理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总结发案原因、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并于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机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告市国资委: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直管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重大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直管企业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直管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直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必要时可对重大案件实行提级管理或者直接督办。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机制,综合衡量团队专业能力、过往经验、信誉、机构规模及费用标准等,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审慎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者通过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案件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个人或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案件管理成效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直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者修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