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国资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深圳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结合市属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市国资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增强学习本领,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要途径,是坚定理想信念、开阔工作视野、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学理论、议大事、转观念、出思路、建班子”的重要活动。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列入市国资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首要任务,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以“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对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直属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每年年初要明确当年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方向、组织方式等事项。
党组织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市国资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织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本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组织工作部门指定专人担任,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收集整理编印学习资料、加强联系沟通和做好学习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科学内涵。
(五)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精神。
(六)国家、地方以及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九)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十)新发展理念以及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该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注重打造有国资特色学习讲坛品牌。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与开展领导下基层挂点服务活动结合起来,聚焦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新思路和新举措,围绕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调研可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也可结合分管工作自行开展。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市属国资国企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忠诚、拥戴、维护、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最强法宝、最强武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市属国企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到基层联系点上党课活动,着力增强针对性、生动性、思想性,联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联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联系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和工作实际,推进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企业、进基层、进网络,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部署讲清楚、讲明白,让市属国企广大党员和群众听得懂、能领会、可落实。
第十条 加强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内容、授课人的审核把关和课堂现场管理,承办单位和党组织工作部门要严格把关,重点从政治上进行审核。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为半天以上。不得以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部署具体工作等形式代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研讨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刊发学习情况简报。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参学率,每次集中学习研讨参学率要达到2/3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请假,并以适当方式补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请假次数(场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所学次数(场次)的1/4。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做到有据可查,有计划、有通知、有记录、有检查、有报告、有落实,完善相关服务制度,做好每次学习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项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三条 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深圳市委宣传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根据党和国家新的重大部署,适时对学习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计划。各直属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组织审定后施行,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委宣传部的统筹和指导下,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各直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日常学习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深圳市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直属党组织每年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市国资委党委每年通报各直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并及时将通报结果报市委宣传部、组织部。通报结果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负责各直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纳入基层党建专项考核进行,包括集体考核和个人考核。集体考核重点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思想建设、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等情况。个人考核采主要考核个人自学情况。
在督查考核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党委和各直属党组织定期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注重将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学习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直属党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深圳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并抄报市国资委党委。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