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企业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进行业绩考核,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交回公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升战略管理、价值创造等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战略发展目标。
(三)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承担的职能、资产经营水平以及主营业务等实际情况,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四)对标考核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考核,引导企业超越自我历史发展水平以及同行业优良水平。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年度考核经济指标目标值参考市国资委或企业股东(大)会批准的企业全面预算的有关指标及社会效益、管理短板等重点工作确定。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三)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或另行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产权变动情况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意见书、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年度综合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结合企业实际,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
(三)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至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分为A、B两类进行经营业绩考核。A类企业指一般竞争性企业,主要考核其经济效益。B类企业指城市公用服务类、政府职能类、特殊功能平台类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社会效益及所承担职责履职情况,兼顾考核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一)经济指标。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体现企业资产经营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的经济效益指标。A类企业的经济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等三个指标。B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可选择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融资成本节约率、收支结余、成本费用总额、单位成本费用等作为经济指标。
(二)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具体确定考核要求和指标。包括社会效益、管理短板、预算管理、资本运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内容。
(三)评议指标。
市国资委在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综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如下:
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评议指标得分÷100×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全集团列入并表范围的员工人数、总资产、净资产、经营收入、地区市场占有程度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全面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和管理难度,认可企业负责人克服困难,面对压力付出的努力,体现导向清晰、客观公正的考核理念,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的提高,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两个部分。
(1)基本年薪为24万元,每月2万元,由企业支付。
(2)考核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由市国资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A类企业考核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得分÷100
B类企业考核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得分-60)÷40
其中B类企业考核得分≤60分,考核年薪为零。
第十八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考核年薪。其中考核年薪的 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二年兑现。市国资委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全部延期年薪。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支付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考核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选聘权没有交给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其考核年薪按本企业负责人的0.95核定,基本年薪为24万元;对总经理选聘权交给董事会的企业,应根据《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对总经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企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A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经济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ⅹ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经济增加值: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资本成本后的所得。
(二)分类指标
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具体确定的考核要求和指标。包括社会效益、管理短板、预算管理、资本运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内容。
(三)评议指标
指市国资委在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综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
二、考核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分值
考核最高得分120分,其中:
利润总额指标 4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50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 20分
分类指标 10分
(二)考核指标综合计分
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00×经营难度系数
经济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
评议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经营难度系数由企业全集团列入并表范围的总人数、总资产、净资产、经营收入、地区市场占有程度等指标以及企业发展阶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0.8到1.2。
(三)考核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
最高得分40分,其中目标考核最高得分20分,对标考核最高得分20分。
(1)目标考核得分
最高得分2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的,得20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减少2%扣1分,最低为0分。
(2)对标考核得分
利润总额对标值=Max{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每超过对标值1.8%得1分,最高得20分。
几种情况处理:
(1)对于利润总额指标,采取分段计分办法,基准分和加分比例如下:
利润为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基准分为6分,利润总额每增加0.9%增加1分;
利润总额为5-10亿元(含5亿元),基准分为4分,利润总额每增加1.2%增加1分;
(2)利润总额对标值为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时,每超过0.75%,加1 分。
(3)利润总额对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2.净资产收益率
与全国同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比较确定,最高得50分,其中:
(1)行业平均值≤实际值<行业良好值(最高得15分)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 = 15×[(实际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
(2)行业良好值≤实际值<行业优秀值(最高得40分)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 = 15+25×[(实际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良好值)]
(3)实际值≥行业优秀值(最高得50分)
考核年度实际值达到行业优秀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行业优秀值时,每高于行业优秀值0.25%加1分,最高加10分。
行业标准值,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行业评价标准或上市公司标准,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企业实际确定。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选用适用的行业标准值。多业兼营、主业突出的企业,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主业在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按照各行业资产总额占企业资产总额或各行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比重,加权形成适用于企业的行业标准值。
3.经济增加值(EVA)
EVA最高得分20分。企业经济增加值>0时,得5分;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以基准值(指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改善值每超过基准值1.5%,加1分,最多加15分。
经济增加值考核基准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
其中:
(1)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财务费用-非经常性损益±其他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当年列入利润表的利息支出;
非经常性损益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43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有关办法执行。
其他调整项是指研发费用、企业已资本化的利息转入当年成本费用的金额以及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2)债务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当年应支付的利息支出总额,包括列入当年损益的利息支出和当年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3)权益资本成本=(平均净资产-平均在建工程-非经常性损益±其他调整项)*权益资本成本率
权益资本成本率按市场化的原则制定,一企一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其他调整项是指平均股东无息借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影响净资产额。
4.分类考核指标
最高得10分。分类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的,得10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按未完成指标的完成程度和重要程度扣分,最低为0分。
三、企业实际考核业绩为亏损的计分办法
(1)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考核得0分。
(2)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亏损,但实际考核结果为增加亏损的,考核得0分。
附件2:
B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经济指标。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体现企业资产经营能力、长远发展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经济效益指标,体现个性特点,指标可选择如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融资成本节约率、收支结余、成本费用总额、单位成本费用等。
(二)分类指标。
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具体确定的考核要求和指标。包括社会效益、管理短板、预算管理、资本运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内容。
(三)评议指标。
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综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
二、考核指标综合计分
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00×经营难度系数
评议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经营难度系数由企业全集团列入并表范围的总人数、总资产、净资产、经营收入、地区市场占有程度等指标以及企业发展阶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0.8,1.2]。
三、考核指标权重
经济指标和分类指标合计分值为100分,其中分类指标权重不低于50%,具体指标权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计分方式
(一)经济指标计分方式
经济指标可以选择绝对指标或者相对指标,结合该指标的年度全面预算目标和对标情况计分。
该指标分值的60%,根据完成考核指标目标值情况计分;该指标分值的40%,根据对标情况计分。
(二)分类指标计分方式
分类指标按设定的不同考核指标,确定每个指标的基本分值。根据每个指标的完成程度和该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计分,每个指标扣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