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企业:
根据2006年我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58号),我们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好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促使国有企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目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
近期目标: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由“企业人”到“社会人”的根本转变。
远期目标: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快建立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促使国有企业不断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方面实现与市场的接轨。
二、主要任务
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企业要通过建立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优化企业定岗定员工作,健全员工岗位考评机制,规范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建立起员工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二)企业要通过建立能上能下、社会化管理的人事制度,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机制,逐步实现企业人事管理社会化。
(三)企业要通过建立健全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制度,建立以“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内容的薪酬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形成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责任、风险及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机制。
(四)企业要通过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为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同岗同酬提供机制和体制上的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完成。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各企业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改革到位,努力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环境。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正确引导、帮助员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意义和目的的认识,使广大员工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三)坚持三公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改革方案,并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四)注重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既要讲政策、讲原则,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审慎对待和妥善处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强调积极稳妥,保持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各企业应从大局出发,注意做好整体协调工作,保持员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四、组织机构
各企业要成立“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其中,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企业主要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所在企业的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制定本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协调改革工作中的内外部关系;负责改革工作的总结。
五、方案内容
各企业要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应包括企业现状分析、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薪酬方案等)、规范员工劳动关系可能发生的成本总额测算和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其中员工薪酬方案应符合《深圳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进度安排
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
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完成本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制定、论证改革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此阶段工作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 方案实施阶段。
企业依据在市国资委正式备案的改革方案进行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市国资委将跟踪指导改革工作。企业应对照方案中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此阶段工作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 工作总结阶段。
市国资委将对企业改革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列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
此阶段工作在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
七、其他要求
深圳市地铁公司、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试点企业,应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试点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2006年我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深国资委〔2006〕358号),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一)优化企业定岗定员工作。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要求,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的做法,搭建科学的组织架构,设置合理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企业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和人岗配置关系,严格核定岗位编制。
(二)健全员工岗位考评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量化的岗位考核指标,制定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与员工岗位聘任等有效挂钩。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岗位类型的特点,制定不同类型的考评办法。
(三)规范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员工(不包括董事长,未设置董事长的为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劳动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特点,从培养人才稳定员工队伍的角度出发,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建立能上能下、社会化管理的人事制度
(一)推行竞聘上岗机制。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
推进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应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加大对经营者市场化配置的力度,推行公开选聘,引入竞争机制。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制定企业关键绩效指标体系,将关键绩效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企业应与部门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职位升降挂钩。
(三)企业人事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企业可以委托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制。
员工人事档案可以由企业保管,也可以委托本市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机构代为保管。其中,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其他组织人事关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三、建立健全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制度
(一)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建立以“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内容的薪酬管理制度。企业应采用科学的岗位评估方法,对内部岗位进行价值评估和排序,同时参照同行业、同区域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明确不同岗位薪酬的市场定位,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标准。企业应建立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的关联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员工。
(二)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严格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责任、风险及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机制。
四、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全体员工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对于目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以及原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目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
1、补充协议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员工本人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和1994年10月1日以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同一企业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前本人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本意见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2、本意见发布之后企业依法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计算办法是:员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其中,对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由企业与员工根据深府〔2003〕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对1994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之前调入本企业、目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对其1994年10月1日以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员工本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已经计算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仍在第一个接收安置(或招用)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在转换过程中已经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不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其他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军龄不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
4、员工在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企业应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不予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
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再办理离岗退养。原来与企业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员工,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有的退养协议。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不含5年)以上的员工,企业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企业应依法全面清理原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不允许存在不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又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目前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但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1)对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未到期的人员,一律终止企业与其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限期回企业参加竞聘上岗或根据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如在竞聘中无法竞争到岗位或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薪留职年限原则上可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限期内不回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对因企业原因待岗人员,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限期参加竞聘上岗或根据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如在竞聘中无法竞争到岗位或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病退手续。
2、目前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且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离岗人员。
目前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但且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离岗人员,无论是因企业原因还是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岗的,都应认定劳动关系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其中,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离岗的,企业应为其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补缴、补发从离岗之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困难补助费,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个人部分由离岗人员缴纳)。困难补助费按月计算,月标准为当年度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岗的,企业应为其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无需承担离岗后的任何费用。员工离岗原因有争议的,企业负主要举证责任。企业无法证明因员工原因离岗的,应视为因企业原因离岗。
3、空挂人员。
(1)对于名义上挂靠单位,从来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生活费)的空挂人员,无论企业是否为其办理过相关手续(如调动手续、入职手续)、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企业出资),均认定为空挂人员,与该企业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2)对已经办理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员工,如企业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企业出资),也属于空挂人员,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空挂人员限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空挂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办理空挂手续。
(三)上述规定中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列入企业成本。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下发后企业新录用员工一律按照市场化原则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