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省、市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创新内部审计方式,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审计监督,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审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总体目标,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狠抓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水平。
二、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定位。发挥内部审计纠错防弊的作用,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薪酬费用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内部审计推动价值增值的作用,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审计,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保障政策制度落实;发挥内部审计保障科学决策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评价,促进提高决策水平;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做到定期轮审、离任必审,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尽责。
(二)优选内部审计项目。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协调,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导向,选准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重要性问题的审计项目,要把有限的审计人力投入到价值最大化的项目上。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市国资委组织的审计项目。通过优选审计项目,深度挖掘审计成果,做到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并重,增强审计意见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提高审计工作效能。
(三)突出内部审计重点。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产权变动、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境外国有资产等要开展专项审计。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关注投资布局是否合理、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运营管理是否规范、投资效益是否达标等;加强国有产权变动审计,关注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股权稀释对国有资本影响等;加强招投标、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大修、变更签证等项目过程审计;加强对抵押担保、委托理财、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一)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加强审计制度建设,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一是建立审计工作标准、操作手册等规范性制度,明确审计部门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等,健全涉及财务、采购、工程、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审计制度和内控机制。二是切实抓好审计工作质量,要把审计质量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依法依规审计,严格审计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做到有错必究、过错必追。三是建立审计公告制度,严格披露审计发现问题,将审计通知、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信息在企业内部适当公开,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影响力。
(二)构建内部审计信息化体系。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创新内部审计方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企业内部审计数据系统,确保审计人员顺利获取企业各类工作信息,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形成审计与财务系统、业务系统无缝衔接的信息化体系。
(三)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按照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体系,积极有序推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直管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直管企业负责统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共同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完善外聘审计机构监管体系。企业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从外部聘请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做到内外审计力量结合。各企业应完善购买审计服务办法,健全外聘审计机构监管体系,包括选聘程序、服务跟踪、质量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开展审计机构受托业务检查,推动其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四、狠抓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工作由分管审计企业领导负责协调,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负责督促,审计部门负责推动,被审计单位配合整改。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通过召开交流会、通报会、警示会等方式,或提请企业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发挥审计的威慑、提醒功能,全力推动审计整改。
(三)严肃整改问责。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挂钩。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各企业应严肃问责,完善管理措施。
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企业应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于2016年底前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应领导审计部门工作,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职能,切实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部门应对法定代表人负责。关于董事会领导审计部门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12〕31号文)执行。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直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突出审计主业职能,配备审计工作岗位,配齐审计业务人员,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优化审计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审计队伍日常管理,发挥审计人员积极性,健全与审计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履职保障。
(三)整合内部监督资源。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本部和下属企业审计资源,建立集中管理的“大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审计和各业务板块的横向审计。要求审计部门加强协同监督,协助监事会、纪委监察、财务总监等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促进构建“大监督”体系。
(四)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奖惩力度。对于获得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荣誉的,或认真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审计部门和人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奖励,市国资委应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落实审计部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对于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审计程序不到位的,应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审计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直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完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二)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