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能高能低薪酬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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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三层次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构建以市场化为导向,薪酬“能高能低”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形成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与竞争力,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业绩导向,兼顾效率与公平,切实做到薪酬能高能低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

  ——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构建符合市场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不同,构建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简政放权,全面落实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的权利。

  二、进一步完善以经营业绩为导向,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

  (三)充分发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正确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经营责任传递机制,引导企业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挖掘企业内在发展动力,推动市属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

  (四)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坚持分类考核、预算考核、对标考核、社会责任考核和经济增加值考核,鼓励企业超越行业标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五)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发展的支持。对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和企业发展转型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项目实施单列考核,项目前期费用和培育期形成亏损,不计入当期考核利润;对符合规定的可量化创新投入费用等,在考核中视同利润,鼓励企业注重长远发展和创新跨越。

  (六)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积极发挥薪酬激励的杠杆作用,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探索以契约化为手段,以市场化为方向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

  (七)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管理职权,构建和优化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八)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体系,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薪酬水平、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机制,通过签订经营责任书等协议方式,明确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考核兑现。

  (九)探索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价值评估,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薪酬,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董事会可按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体系,支持企业人才战略和创新发展

  (十一)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内容的薪酬管理制度。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高能低和奖惩分明。建立员工薪酬市场对标和动态调整机制,有效确保核心骨干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类别,完善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切实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提高薪酬预算弹性,企业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相应调整薪酬总额。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探索薪酬预算备案管理。强化对下属企业薪酬管控,优化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做好人力资源规划。

  (十三)大力支持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薪酬,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当年和次年薪酬,企业创新奖励以及中长期激励在薪酬预算中实行单列管理。

  五、强化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以市场化为原则,分类推进长效激励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市场化程度高的竞争类企业、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金融准金融企业建立并完善长效激励机制;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担城市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探索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

  (十五)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直管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长效激励计划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直管企业审批并管理下属企业的长效激励计划,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直管企业对下属企业长效激励计划的批复,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加强对长效激励计划的事中监管、事后评估,企业如出现违反、突破长效激励相关政策的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国资委有权终止该长效激励计划。

  (十六)鼓励企业实施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中长期业绩奖金等各类长效激励方式,积极探索激励基金购股、技术入股、项目跟投、内部创业等创新激励方式。企业可根据实施长效激励的目的,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选择一种适宜的长效激励方式,也可在激励额度内选择多元复合的激励方式。

  (十七)企业实施长效激励要规范程序管理,强化过程管控,严格实施信息披露,杜绝利益输送行为,切实遵循对象范围、定价机制、业绩条件、收益控制、行权安排和退出等政策红线。

  六、建立重点工作专项奖励机制,严格重大损失责任追究

  (十八)为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对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走出去”及国际化经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给予专项奖励。

  (十九)因触犯“廉政、环保和安全生产”三条底线,造成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节,降低或扣发负有相关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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