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五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因此,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所持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所持股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