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的现状方面: 1、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原用作生活超市及商业配套经营的现状。 2、出租方以物业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同时清楚并愿意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移交物业时现存和承租方使用物业期间发生的影响物业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并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3、承租人承租物业后需对物业用途作出充分的调研,如因承租人经营项目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出租方立即中止合同,需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上访事件,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4、该物业无独立消防主体,承租人承租物业后需由承租方自行安装消防管网。 二、保证金方面: 1、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协议时需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二个月租金)及水电保证金(一个月租金),返还条件为承租方合同期满及交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及物业费等)并安全经营无事故发生;返还时间为承租方履行完相关义务后10日内予以无息退还;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和日常承租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用于安全隐患整改。 2、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协议时除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外还须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返还条件为承租方交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等)并安全经营无事故发生;返还时间为承租方履行完相关义务后10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3、承租方需在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接收物业后1个月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对于未整改完成的隐患项目和日常承租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出租方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用于安全隐患整改,承租方应于出租方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后及时补足。 三、物业装修、改造、维护方面: 1、承租方如需装修,须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承租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应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度,即在正式装修前须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投入预算书并经出租方正式书面批准,报备制度及批准并不代表出租方需对施工装修负责,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工程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承租方装饰装修或更新改造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如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未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被强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无法取得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有关装修的费用及装修期内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的位置,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承租方不得设置房中房,未经出租方批准不能拆改隔墙,如承租方擅自拆改,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主张双倍赔偿责任,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物业管理方面: 1、物业由承租方自主经营,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经营使用。 2、承租方须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宝安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深宝安〔2018〕21号)要求,认真履行承租人、包租人、物业管理处或生产经营单位等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经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合法生产经营,承担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关责任。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4、除房屋主体结构原有问题外,承租人因使用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供水、供配电、排水、排污、消防、道路等)的维修、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物业整体转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更不得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经营活动;不得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破坏物业现状条件;未经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租用的物业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物)。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押金、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6、物业招租前安全检查出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非标电插板:2、插座安装在木板上且电线未套管;3、部分灭火器未定期检查;4、部分配电箱漏保失效、未设屏保板、无夸接。 7、对于招租前的安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承租人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征得出租方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期限外,二次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出租方将对每项隐患视情况扣除安全保证金500-1000元;如连续两次通知仍未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另行处理,出租方因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不退还其租赁保证金;未完成整改投入使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提取费用用作隐患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其它方面: 1、租赁期满,承租方承诺在本物业投入的一切装修(不限于消防管网、增压泵)和设备不得拆除、恶意破坏,并保证能正常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出租方,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经济补偿。 2、租赁期间,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业楼体公共维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其他赔偿的要求。 3、如承租方竞价取得该物业的承租权,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从出租方完成清场且正式向承租方移交物业时算起。出租方将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40天内完成清场,如因原承租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清场,出租方将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清场。启动诉讼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首期租金及安全保证金均在启动诉讼程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4、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如物业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迁,租赁合同即终止,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搬迁并交付物业。物业、土地有关赔偿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承租方应按政府或开发商规定的期限搬离,如征收后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方仍在继续使用该物业时则出租人有权继续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至承租方搬离现场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