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承诺承租该物业仅用于商铺使用,不允许住人,一经发现有住人情况,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全部押金,要求承租方限期搬离并交还该物业,逾期搬离或拒不交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有权追究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相关的违约费用。 2、出租方以房地产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确认:承租方是在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出租方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包括出租方物业产权状况、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配备情况等)的前提下向出租方提出租赁要求,承租方清楚并愿意自行承担其投资装修、改造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其中,物业招租前安全检查出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①二楼一处防火门未设置成向外开启;②场所内未配备灭火器、疏散标识灯、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识;③天面露台缺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闭合,栏杆设置高度不应小于1.2米,栏杆栅条密度不超过15厘米。 3、对于招租前的安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承租人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改,并征得出租方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期限外,二次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出租方将对每项隐患视情况扣除安全生产押金500-1000元;如连续两次通知仍未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另行处理,出租方因整改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不退还其租赁押金;未完成整改投入使用的,出租方有权从安全生产押金中提取费用用作隐患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扣除安全生产押金。 4、合同期内,如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租赁物业被政府或开发商收购、收回或拆除,合同无条件终止,承租方不能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物业、附属建筑、土地有关的赔偿归出租人所有,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应按政府或开发商规定的期限搬离,如征收后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方仍在继续使用该物业时则出租人有权继续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至承租方搬离现场之日止。 5、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如承租方私自转租、分租,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租赁押金。并追究承租方给出租方带来的任何损失。 6、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7、承租方承诺:租赁期间,承租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始终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安全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承担租赁房屋范围内的所有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进入租赁房屋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聘请的员工、在租赁房屋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资质。承租方保证不将租赁房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租赁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财务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并要求承租方支付2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包括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用、公告费、评估费等。)。 8、承租方严禁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禁止使用彩钢板(泡沫夹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分隔。 9、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破坏物业现状条件;不得在租用物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销售,以及锂电池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领域;不得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破坏物业现状条件;主要楼面活荷载不应高于2.0kN/㎡和2.5kN/㎡、上人屋面活荷载不应高于2.0kN/㎡,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不应随意拆改称重墙、框架柱、框架梁等主要承受力结构构件,不应随意改扩建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当需作上述变动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未经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租用的物业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物)。 10、如承租方竞价取得该物业的承租权,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从出租方完成清场且正式向承租方移交物业时算起。出租方将在招租确定中标方后40天内完成清场,如因原承租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清场,出租方将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清场。启动诉讼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竞价保证金和履约押金均无息退还,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11、如房屋经检测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出租、承租双方一致同意:自加固开始至加固结束期间,出租方不收取租金,同时租期不变;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进行房屋安全整改(包括场地清场等工作);承租方放弃主张一切在房屋加固期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