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天津市国资委
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
安徽省国资委
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山东省国资委
出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1+5”文件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体系
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国资委
出台《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
广东省国资委
国资委纪委首次独立考核省属国企纪委书记
山西省国资委
出台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深圳市国资委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和方式方法
天津市国资委
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今年1月1日起,该委实行的清单式监管分为两大内容。一是《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共27大类74小项。分为两类:(1)审核清单,包括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等事项,共14大类45小项;(2)备案清单,包括事后备案、报告等事项,共13大类29小项。与明确事项同时,清单统一规范报送的工作流程,包括适用对象、报备条件、提交材料和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处室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市国资委对清单外的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市管企业按照清单规定和事项流程,以“请示”形式上报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和决定等事项,以“报告”形式上报事后备案、报告等事项。二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索引》,共16大类32小项。对清单以外,各级国有企业必须遵循、相对重要的国家和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进行提炼,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索引》,明确16大类32小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明示企业管理行为“红线”。
安徽省国资委
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同时,公布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对“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并确定薪酬”、“省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制定与审核”、“任免或建议任免省属企业负责人”等10项权力,分别明确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的责任以及追责情形。同时,公布10项权力41个廉政风险点,以及表现形式、防控措施及责任人。其中,风险等级“高”的共8个,“中”的共19个;风险点最多的是“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审核”,共设7个风险点,其次是“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并确定薪酬”、“省属企业预决算审核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各设5个风险点。
山东省国资委
出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1+5”文件。“1”,即《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5”,即《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山东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及报告说明制度的暂行办法》等5个配套文件。其中,《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明确4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范围。471户省属国有企业30%的国有资本(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划转方式。(1)一次划转,划转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一次性转由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成为适格法人后,省政府将划转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一次性转由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划转股权出资人职能。(2)分步到位,分步办理划转相关手续。根据省属企业改制情况、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展分步办理划转手续。已按照《公司法》设立的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等单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按批复办理划转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快公司制改建,并及时将30%的国有资本划转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改制工作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3)逐户完善,按照成熟一户、完善一户的要求,对完成划转的企业,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及相关部门研究修订划转企业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工商变更登记。三是分别监管。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划转股权出资人职责,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派出股权董事、监事;省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实施监管;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对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监管职能。四是治理结构。股权划转后,省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保持不变。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属企业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办法。省属企业改建为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具体划转办法的要求规范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持有的产权分别行使股东职权、履行股东义务,提名并选举董事、监事。利润分配按照出资额实施分配,分配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包括6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关于调整企业备案管理职务范围和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经常性考察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的意见》、《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举报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按照加快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调整了部分企业备案管理职务范围和方式,企业的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以及契约化管理试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任免前备案管理调整为任免后备案,同时加强对这些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检查,保证人选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规定。
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明确“法治国企”建设的内涵、目标及主要任务。其中,主要任务共6项:一是着力提升企业领导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员工依法参与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二是着力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覆盖。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合同管理、工商管理,结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重点改革任务,严格法律审核。三是着力健全科学高效实用的企业法律工作体系。有条件的企业独立设置法律工作机构,非独立设置的法律工作机构应设立专门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四是着力建设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总法律顾问具体组织、法律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五是着力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机制。制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做好知识产权重大风险的评估防控。六是着力提升企业法律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总法律顾问高管化、专业化和100%在岗率,保障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总法律顾问兼职的,配备专业副总法律顾问。探索建立公司律师队伍。
湖南省国资委
出台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主要目标:国资监管体制基本理顺,监管职责定位清晰,监管体系科学合理,行权履责规范高效。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率、专业化率均达到100%。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均达到100%。工作要求:一是强化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要建立企业法治工作评价体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湖南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办法》立法。建立内容明确、统一规范、全面覆盖的合规制度准则,促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三是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国资监管机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确保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均达到100%。加强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决策的法律程序监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四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法治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治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100%;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建立起定位准确、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五是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加快“法治湖南国企”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方法途径和保障机制。进一步依法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发挥公司章程在依法治企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章程规范指引,不断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广东省国资委
国资委纪委首次独立考核省属国企纪委书记。今年1月,该委出台《广东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明确省属企业纪委负责人考核将主要由省国资委纪委负责。3月1日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4月对21家企业42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考评,重点检查纪检监察机构主业落实情况,包括:对企业廉洁风险管理监督是否到位,执纪是否科学,问责是否严格,倡导制度创新以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等。考评共设个人自评、征求企业党委评价意见、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集体述职述廉6大项,工作业绩、作风素养、民主评议分别占60分、20分、20分,根据综合分数排名后分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可享受企业正职年度薪酬待遇。
山西省国资委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分年度、中期和季度两类。其中,年度公开内容共9项,除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生产经营情况,职工权益维护等6个方面外,对三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作了明确:一是薪酬情况,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经历;报告期末在企业领取薪酬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税后报酬、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二是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重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重大未决诉讼、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等。三是大额度资金运作,包括重大投资、重大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捐赠情况、境外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资金运作情况等。中期和季度公开信息共4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今年2月,深圳市国资委出台《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险防范综合监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一是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银行开户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同时落实外派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背书制度。除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二是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三是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监管。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加强日常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四是加强对合作银行综合评价。每年底开展对合作银行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银行的融资支持力度、合同执行情况、日常业务跟踪、专业服务保障等。评价结果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作为账户清理以及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促进资金向战略合作银行集中。
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和方式方法。减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加强事前决策程序监管、事中关键节点稽查、事后责任追究:一是体制创新。创新设立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选,并出台工作指引、考核评价细则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二是机制创新。整合纪检监察、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督资源,形成了“六位一体”的大监督架构,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实现信息共享、功能互补和责任共担,发挥监督资源的合力效应。三是制度创新。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出资人监督效能出发,在企业投资、招标采购、责任追究、资产租赁、中介机构选聘、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四是方式方法创新。加强对市属企业费用支出的专项稽查,重点检查企业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出国境费等费用;组织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