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委党委”)工作,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委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党委服从党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深圳市委的领导,是市国资委的领导核心,是党组性质的党委。
第三条 委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委党委的活力和党委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委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国资委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委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委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六条 委党委讨论和决定市国资委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管企业党组织和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委员工作分工及调整方面的事项;
(四)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大事项;
(五)委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管理权限内的委机关和直管企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研究部署委党委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九)直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对外捐赠、对口帮扶、扶贫济困等重要事项;
(十三)党委书记认为需要提请委党委会议审议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由委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委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委机关和市属国企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委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国资国企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委党委应当加强对市属国企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委党委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委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委党委委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委党委应当加强对委机关和市属国企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对委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派驻纪检组和委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委党委书记主持委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党委会议,组织委党委活动,签发委党委文件。委党委副书记协助委党委书记工作,受委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委党委委员根据委党委决定,按照委党委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委党委书记和其他委党委委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委党委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按要求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委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协助委党委抓好落实工作。
执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委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委机关和市属国企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委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委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委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委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委党委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支持委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委党委委员应当认真执行委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委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委党委委员代表委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委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委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委党委会议审定或者经委党委书记批准。
委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委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委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四)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委党委应制定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审批
1.议题确定。党委会议议题由委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委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材料准备。委党委研究讨论工作,应事先由有关处室围绕议题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议题的承办处室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承办处室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意见。
3.报批程序。承办处室填写上会议题审批表,附上议题材料,材料一般应包括背景介绍、前期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情况和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等。承办处室应于党委会议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上会议题材料(人事等不宜公开议题除外)提交分管党委委员初审,经委党委书记审批。
4.日程安排。委党委书记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会议时间,会议日程安排由委党委秘书协调落实。
5.材料分发。委党委秘书一般应于党委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人事等不宜公开议题除外),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推送至市国资委无纸化会议系统。
(二)召集会议
1.会议主持与参会人员范围。党委会议由委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委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由委党委书记委托委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委党委委员出席。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委党委书记可以于会前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委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议题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可以带1名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2.参会人员纪律要求。委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 有关委党委委员应予回避。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人列席会议,不得自行调换或增减与会人员;确需调换、增减的,须提前报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参加完相关议题的列席人员应及时退席。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委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内容外,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内容。
3.集体议事。委党委会议按议题顺序,由相关议题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和说明。汇报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参会人员紧紧围绕议题, 充分讨论。对干部任免事项,委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等明确意见。
4.会议决策。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党委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持同意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5.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委党委秘书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编发纪要
党委会议纪要由委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委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议纪要印发委员和列席处室,抄送有关市领导和部门。必要时根据会议纪要签发人的意见,增发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委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委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委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 委党委作出的决定,按职能分工由分管的委党委委员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决议有明确要求的, 按决定事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委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委党委决策落实。委党委秘书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承办处室和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委党委。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委党委工作监督机制。
(一)认真执行党委书记述职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委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规定。
(三)坚持党务公开。委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适宜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干部提拔等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主动接受监督。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各处室、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五)委党委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委党委成员将被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系统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委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委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委党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委党委书记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委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委党委委员将被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委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委党委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委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办公室等有关处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