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基层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5-16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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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关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意见》(深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市属国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市属国企各级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要从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请示报告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条 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程序观念。市属国企各级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要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属国企各级基层党组织既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认真履职尽责,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组织负责,从根本上保证市属国企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实施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第二章 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为党工作、对党负责的直接体现,同党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密切联系。市属国企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和党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应采取书面方式请示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传真、口头等形式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做好记录,其后再书面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六条 需请示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示、批准、批复或者指示的事项;需报告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有关领导同志的询问。二者不应相互混淆、替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七条 各直属党组织除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的事项外,需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的事项还包括:

  1.涉及市委事权,需以市国资委党委名义请示市委的;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等;

  3.涉及市国资委党委文件解密、公开等事项;

  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

  5.重大而又复杂敏感的事项;

  6.邀请市国资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事项;

  7.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各直属党组织所属各级基层党组织需要请示的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直属党组织明确。

  第八条 各直属党组织除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的事项以外,需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的事项还包括:

  1.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市国资委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研究办理、贯彻落实情况;

  3.党员大会、党代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情况;

  4.全面工作总结、部署、安排和计划;

  5.重大事件、事故、灾难或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隐患的应对和处置处理情况;

  6.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和异常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直属党组织所属各级基层党组织需要报告的事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直属党组织明确。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在市国资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具体负责的业务领域,需以市国资委党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意见》(深办发〔2017〕1号)执行。各处室是起草请示报告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党组织是市属国企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同级设置的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党组织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向本级党组织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因公因私离深、离岗休假等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就本组织全面工作情况作出定期报告,一般每年至少1次,包括总体部署、工作开展、成绩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就某一方面工作情况或者特定事项、事件、问题、情况等,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遇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书记是重大问题请示报告起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重大请示报告起草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起草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市国资委办公室,各直属党组织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所属党组织和各部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各级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健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本制度及时如实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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