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企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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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你们好!感谢大家今天来参与此次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将围绕深圳市属国企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工作展开,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邀请了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余钢,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麦振新,监督稽查处处长张国元,就市属国企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工作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下面,由主持人结合市民朋友提出的问题向三位访谈嘉宾提问。 


  主持人:请简单介绍下此次关于深圳市属国企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工作的背景。 


  余钢:在我们接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对国企物业出租问题反映较多,同时,我们从企业审计报告和两监工作报告等渠道也了解到,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我们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企业资产租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一是租赁管理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和机构不健全。二是部分企业资产租金偏低,收益不高。三是招租过程不透明,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四是租赁管理阶段存在转租及改变用途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先后考察学习了四川、南京、杭州、广州、厦门、顺德、徐州等7省市,这些省市国资委都出台了规范对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并积极推行公开招租。综合调研和考察学习情况,我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管理予以规范。


  主持人:请问市属国资租赁综合监管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余钢: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源性资产租赁行为,促进廉洁从业,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我委直管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构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公开招租体系和监督体系,促进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提升租赁资产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主持人:本次市属国资租赁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麦振新:市属国资租赁综合监管工作有3点基本原则:


  1.坚持市国资委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国资委的推动和引导下,建立面向市场的公开招租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市场配置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动企业资源性资产公开招租,提高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提高企业租赁管理的透明度。


  3.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国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契机,充分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助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引导企业加强资源性资产的整合,促进协同规划与设计,发挥协同效益,以资源性资产租赁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主持人:本次市属国资租赁综合监管工作实施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麦振新: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其中所称资源性资产是指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广告位、设施设备等。


  主持人:请介绍市属国资租赁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麦振新:一是健全租赁制度,完善租赁流程。二是规范决策程序,租赁方案制定及审批,租赁期限的审批。三是规范日常管理,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在租资产管理。四是实行公开招租。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六是强化监督检查。


  主持人:请介绍实行市属国企租赁业务公开招租有哪些条件限定?


  张国元:(一)1.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场公开招租。除上述二种情形以外的资产租赁,企业也应当自行采取公开招租。(二)公开招租应当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为主。(三)企业资产的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类型、功能、用途相似的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及深圳市有关租金指导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估值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四)企业进场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及市级以上媒体或市国资委认可的交易机构的信息平台公告招租信息。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五)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直管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无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主持人:在综合监管中,市属国企业要采用什么样的决策机制?对企业租赁管理还有哪些要求?


  张国元:企业必须健全租赁管理的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杜绝“一言堂”。


  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租赁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加强对在租资产的跟踪管理,规范租赁管理行为。企业必须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招租、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闭环管理流程,从流程设计入手,建立高效、规范的租赁管理程序,提高租赁管理水平。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综合监管中如何加强企业转租行为管理的?


  张国元:企业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即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


  主持人: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国资委如何强化对市属企业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 


  张国元:(一)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应对企业资产租赁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租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国资委有关处室可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资产公开招租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规范租赁管理行为,扩大公开招租范围。(二)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本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在租资产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三)企业应当将资产租赁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围,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不适宜公开的,应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租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交易机构在企业进场公开招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交易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主持人:市属国企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工作是国资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时间过得很快,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在此接近尾声了。非常感谢二位嘉宾抽空前来为我们答疑解惑、交流分享。谢谢大家的踊跃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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