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7个民法典司法解释来了,2021年元旦起实施,快来学习
信息来源:深圳法宣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14: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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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最高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可以看到的是既有首批7件新的司法解释的发布,也有对部分司法解释的清理,普法君先带大家看看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

  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释

  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还比如,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

  看完新的部分,我们再来看看废止的部分。那么,最高院对于清理以往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执行的呢?

  对591件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表示,经前期梳理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院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除此以外,对于市民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最高院在发布会上也做出了解答,普法君为大家进行了整理,一起来看看:

  问题一
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请问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本次修改制定中,我们的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问题能不能通俗解释一下关于溯及适用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是否不再适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

  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

  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如果符合我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应该除外。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这一编的主要修改有: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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