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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事项作出规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该通知建立适应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际,市国资委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包括直管企业本部、产权单位、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公示单位),公示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公示情形

资产评估项目均应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

直管企业和评估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正式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公示单位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应当在完成公示后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公示途径

公示途径包括公示单位的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书面文件公示途径是指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单位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表1)送至可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阅知。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公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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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具体制度。

解释方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