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流程具体如下:
(一)各公示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途径公示,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公示范围内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查阅资产评估项目资料。
(三)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2),与《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一并报送直管企业。公示单位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上填写公示结论并盖章。涉及员工持股的资产评估项目,被评估企业的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无反馈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如有反馈意见的,由直管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沟通核实,资产评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直管企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应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