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险防范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5-27 15: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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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规性原则。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制度规范开户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二是坚持安全性原则。企业应当提升集团总部管控能力,完善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三是坚持效益性原则。企业应当统筹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企业应当将银行开户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直管企业应落实外派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背书制度。除了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理财业务、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和房产销售按揭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

  (二)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企业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

  (三)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监管。企业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加强对账户日常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综合评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作银行综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在对银行账户清理之前,开展对合作银行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银行的融资支持力度、合同执行情况、日常业务跟踪、专业服务保障和破产风险等。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作为账户清理以及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促进资金向战略合作银行集中,提升账户管理效率和银行服务水平。

  四、加强资金风险防范

  (一)实行资金岗位及业务的有效制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程业务以及保管财务相关全部印章。严格出纳等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选聘任用管理,并实行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等制度。

  (二)防范关键环节风险。企业应当强化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银行对账、现金及票据盘点、印鉴管理等内控机制。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实处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不得由出纳领取或编制。提高非现金结算比例,严禁坐支现金、备用金公款私用、大额使用现金等现象。加强对银行大额支付通知以及票据、印鉴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三)加强网银安全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涵盖网银业务,明确对网银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对网银业务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应定期更新,增强网银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企业应当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五、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加强存贷资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最佳资金持有量,确定适度的存量资金规模、存贷款比例和融资结构等,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控制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利息“三高并存”现象。企业必须按年度对资金闲置、高财务利息侵蚀利润、存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资金统筹集中。企业应当提升资金统筹能力,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降低资金管理成本,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分析资金使用状况,通过结算中心、财务公司、虚拟现金池等形式统一融资、统一资金管理,优化账户资金结构,避免资金分散。

  (三)合理调配资金。企业应当制定规范的资金调拨流程,根据业务需要及银行评价情况,在合作银行间科学合理调配资金,控制非必要的银行间资金调拨。

  六、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依法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外派监事会主席应加强对企业银行开户决策程序等事项的监督。外派财务总监应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且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银行开户、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企业审计部门应对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事项起直接作用的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外派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和企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七、其他

  (一)各直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加强对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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