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规性原则。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制度规范开户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二是坚持安全性原则。企业应当提升集团总部管控能力,完善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三是坚持效益性原则。企业应当统筹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企业应当将银行开户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直管企业应落实外派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背书制度。除了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理财业务、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和房产销售按揭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
(二)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企业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
(三)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监管。企业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加强对账户日常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综合评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作银行综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在对银行账户清理之前,开展对合作银行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银行的融资支持力度、合同执行情况、日常业务跟踪、专业服务保障和破产风险等。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作为账户清理以及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促进资金向战略合作银行集中,提升账户管理效率和银行服务水平。
四、加强资金风险防范
(一)实行资金岗位及业务的有效制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程业务以及保管财务相关全部印章。严格出纳等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选聘任用管理,并实行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等制度。
(二)防范关键环节风险。企业应当强化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银行对账、现金及票据盘点、印鉴管理等内控机制。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实处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不得由出纳领取或编制。提高非现金结算比例,严禁坐支现金、备用金公款私用、大额使用现金等现象。加强对银行大额支付通知以及票据、印鉴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三)加强网银安全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涵盖网银业务,明确对网银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对网银业务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应定期更新,增强网银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企业应当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五、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加强存贷资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最佳资金持有量,确定适度的存量资金规模、存贷款比例和融资结构等,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控制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利息“三高并存”现象。企业必须按年度对资金闲置、高财务利息侵蚀利润、存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资金统筹集中。企业应当提升资金统筹能力,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降低资金管理成本,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分析资金使用状况,通过结算中心、财务公司、虚拟现金池等形式统一融资、统一资金管理,优化账户资金结构,避免资金分散。
(三)合理调配资金。企业应当制定规范的资金调拨流程,根据业务需要及银行评价情况,在合作银行间科学合理调配资金,控制非必要的银行间资金调拨。
六、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依法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外派监事会主席应加强对企业银行开户决策程序等事项的监督。外派财务总监应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且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银行开户、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企业审计部门应对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事项起直接作用的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外派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和企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七、其他
(一)各直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加强对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