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指导,市国资委党委统筹,市纪委监委派驻七组、市国资委纪委主办,机场集团纪委、深国际纪委协办的“百年百廉·书记读——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史话100篇”于3月29日正式推出。
栏目每期邀请一位市属国资国企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大家一起学习党的廉政史话,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在学史明理中养清廉之风,在学史增信中筑清廉防线,在学史崇德中汲清廉力量,在学史力行中做清廉表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本期“百年百廉·书记读”,由深圳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娄和儒同志,为大家领读第22篇——“新中国成立之初纪检监察联合反腐”。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敏锐地意识到,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使党面临着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新中国成立伊始,建立各级党内监督机构、强化监督制度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49年11月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朱德任书记。地方各级党组织也组建了纪委,党支部设立了纪检委员。同时,在政务院及县以上政府设中央及地方人民监察机关。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代替原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同党和政府内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
1952年4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反贪污条例颁布。此后中央还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第一批执纪成文规定,对正确开展纪律检查意义重大。
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讲:“毛主席在革命胜利后再三强调(反对腐败)这个问题,这是看得很深很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人民日报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