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企核销无形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5-27 10: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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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是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外部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二是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是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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