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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借款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董事会特别决议作出:(1)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借款金额超过直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对外提供借款超过直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借款;(3)借款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4)向非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