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集资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
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类别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
本指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
第四条 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服务采购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 集体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应当编制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和预算金额等;
(二)采购的服务范围、期限及标准等;
(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
(四)付款方式;
(五)采购标的交付或完成时间;
(六)采购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如有);
(八)合同文本。
第七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采购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购方案公示结束后,集体企业应当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街道监管机构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九条 采购方案完成备案后,集体企业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采购信息、采购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采购方案编制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供应商。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选择供应商:
(一)产生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3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二)(三)项的情形处理;
(二)产生2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2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项的情形处理;
(三)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集体企业在编制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交易方式。不属于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直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
(一)具有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且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为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所称的“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包括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或者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或者其他特殊专门复杂情况等。
若涉及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采购的,集体企业可以在完成采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选定货物、服务采购供应商之日起30日内,集体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采购标的;
(三)采购价格和采购价款支付方式;
(四)采购数量、质量、验收要求;
(五)履约期限和地点、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生效条件;
(八)履约保证金(如有);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街道监管机构,同时上传所在区的集体资产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