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18 15: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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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会”)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精神,针对本市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市集体办印发了《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承接上级政策部署,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深化改革、健全治理体系的总体安排,是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切实履行《条例》法定监管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城乡股份合作经济运营管理体制”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当前必须抓实抓好的重要任务。通过明确“四会”权责边界、规范议事决策流程、健全运行监督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能够更好契合新时代集体资产高效治理的现实需要,为股份合作公司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破解治理突出问题,规范“四会”运行的需要

  随着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模式持续创新,部分公司“四会”运行不规范、权责边界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健全、议事程序不统一等问题日益凸显,各区在治理标准、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亟需从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补齐制度短板、细化操作规范,切实解决基层治理堵点难点,提升股份合作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条例》规定,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的需要

  《条例》明确赋予市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四会”工作指导规则的法定职责。“四会”作为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载体,其规范运行是落实《条例》要求、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关键。通过指导规则系统规范“四会”运行标准,既能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基础、提升规范化治理能力,更能补齐市级层面制度空白,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监管制度体系,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指导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四会”定义与性质、工作原则等基础性内容,界定“四会”核心定位,为指导规则奠定基础。

  第二章:股东(代表)大会,共6条。规范股东(代表)大会的运行,明确股东(代表)大会的组成、召开、召集和主持、表决规则,细化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召开情形,完善股东委托代理规则等内容。

  第三章:董事会、监事会,共5条。细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职权、会议召开频次、召集要求及表决规则,新增交叉任职限制、鼓励聘请独立董事等条款。

  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共6条。规范集体委成员的产生方式、任期等。细化集体委作为集体股代表的职责,规范会议召开频次、召集主持程序及表决规则,明确集体股表决权的行使及公示要求,建立集体委与合作股股东的常态化联系机制,明确意见转达及反馈路径。

  第五章:附则,共7条。规范“四会”会议记录、通报与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四会”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适配数字化治理需求。明确指导规则有关用语解释、政策衔接、未尽事宜、解释主体以及规则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三、主要亮点

  (一)构建集体委行权规范化体系,切实保障集体股权益

  首次系统明确集体委履行集体股出资人权责,并细化形成十项具体职责。同时,细化集体委表决权行权规范以及集体委与合作股股东的日常沟通机制,明确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合作股股东意见征询,并规范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反馈诉求的具体路径,切实增强机制的可操作性,有效填补了集体委履行股东权利、保障集体股权益的制度空白,推动集体股权益从“纸面规定”到“实质落地”的转变。

  (二)优化交叉任职与独立董事引导机制,兼顾治理规范与经营实效

  在人员选任制度设计上,坚持风险防控与务实灵活相统一。严格界定关键岗位任职回避情形,明确禁止董事长兼任集体委主任,有效阻断经营权、决策权与监督权过度集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同时,充分考量基层股份合作公司人力资源相对紧缺的客观实际,在制度层面保留适度弹性,明确其余董事与集体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在保障监督独立性的基础上,切实缓解部分公司人才储备不足、选任渠道有限的现实困境。此外,强化规则正向引导作用,鼓励公司选聘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引导公司逐步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参与治理,为提升决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奠定制度基础。

  (三)推行电子化议事机制,提升治理运行质效

  顺应数字化治理趋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首次明确“四会”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表决,为破解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导致的会议召集难、表决效率低等问题提供制度选项。规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须满足实名认证、数据追溯、记录不可篡改等技术条件,并授权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使用办法,既为具备条件的公司提供高效议事保障,又为暂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保留传统方式,体现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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