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58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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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与员工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员工(不包括董事长,未设置董事长的为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 

  三、企业和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五、企业人事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企业可以委托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制。 

  员工人事档案可以由企业保管,也可以委托本市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机构代为保管。其中,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其他组织人事关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六、企业实行独立的人事制度,其管理人员不比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确定行政级别和职级。 

  七、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建立以“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内容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员工岗位薪酬标准时,应当参照同行业、同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合理确定员工薪酬。  

  八、企业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全体员工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对于目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以及原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目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 

  1、补充协议中应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签订补充协议之前本人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和1994年10月1日以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同一企业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前本人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本意见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2、本意见发布之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由企业与员工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意见发布之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对1994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之前调入本企业,目前仍在册在岗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对其1994年10月1日以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已经计算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仍在第一个接收安置(或招用)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在转换过程中已经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不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其他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军龄不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 

  4、员工在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企业应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再办理离岗退养。 

  (二)企业应依法全面清理原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不允许存在不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又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于目前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但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限期回企业参加竞聘上岗或根据情况重新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限期不回企业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目前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且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离岗人员,无论是因企业原因还是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岗的,都应认定劳动关系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其中,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离岗的,企业应为其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补缴、补发从离岗之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困难补助费,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个人部分由离岗人员缴纳)。困难补助费按月计算,月标准为当年度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岗的,企业应为其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无需承担离岗后的任何费用。员工离岗原因有争议的,企业负主要举证责任。企业无法证明因员工原因离岗的,应视为因企业原因离岗。 

  3、对于从来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空挂人员,认定其与该企业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企业应书面形式通知空挂人员限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空挂关系自动解除。 

  九、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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