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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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提高产权管理水平和产权运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规定》(深国资局〔2009〕66号,下称《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行为类型 

  1.各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持有的股权、固定资产、债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益等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各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引起市属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要求 

  1.各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应当制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各直接出资企业可设置专职的产权变动专管员。 

  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减少管理层级的要求,产权变动方案实施后直接出资企业内部的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3.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产权变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涉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积极控制和化解风险,提高产权变动方案的操作性。 

  4.各直接出资企业在就产权变动项目进行内部决策前,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未经审核或审核提出保留意见的产权变动项目,不得继续实施。 

  三、审批决策 

  1.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及特殊情形由市国资委负责批准,一般产权变动事项由各直接出资企业决定或批准。 

  2.各直接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认真开展产权变动决策和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或分解国有产权变动决策和审批权限。 

  3.根据《监管规定》,由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包括: 

  (1)股权变动涉及标的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具体是指市属控股股东失去控股地位,或由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控股比例等于或超过50%为绝对控股,控股比例不足50%为相对控股); 

  (2)涉及账面净值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含本数)股权或单项资产权属变动。其中,增资扩股项目涉及的账面净值是指新增出资或股比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 

  4.根据《监管规定》,下列产权变动的特殊情形,应当由产权单位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批: 

  (1)免予资产评估; 

  (2)免予公开挂牌; 

  (3)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百分之九十(含本数,成交价格介于评估结果及其百分之九十之间的,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审批)。 

  5.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变动项目审批时,应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报批的依据; 

  (2)变动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管理级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主要资产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职工情况等; 

  (3)产权变动行为的论证情况,变动的理由; 

  (4)产权变动方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交易方式、定价依据、挂牌条件等; 

  (5)相关事项的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职工安置分流情况、目前承担的社会职能情况及解决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等; 

  (6)相关单位的决策和意见情况,包括各级产权单位的内部决议文件、职代会审议情况、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等; 

  (7)后续工作的安排,包括合同签订、交易价款收取、管理权移交、变更过户手续等。 

  四、资产评估 

  1.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按规定选聘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要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因素,择优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市国资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禁入或处罚中的机构。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时,不得要求机构必须使用其他评估机构的结果。 

  2.企业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中介机构协商,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与相应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现日期接近的月末、季度末或者年末作为评估基准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减少或避免期后调整事项。 

  3.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各直接出资企业备案。 

  5.各直接出资企业无论是自行备案或向市国资委申请备案,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审核意见,财务总监出具否定或保留意见的,不得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申报或备案。 

  五、产权交易 

  1.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市国资委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应当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2.标的企业注册地或其重大资产所在地在深圳市外的,公开交易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同时在深圳和标的产权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3.增资扩股项目公开征集意向方后,应当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竞投或其他竞价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受让方。 

  4.单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必须在国土部门指定的土地房产交易机构中进行的,产权单位应在产权变动方案中具体说明,审批和决定单位应认真审核并在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 

  六、相关事项 

  1.各直接出资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产权变动项目专项档案管理,对项目从启动到完成(或中止)全过程的重要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产权变动项目档案。产权变动项目存在后续事宜的,产权变动档案中应单独列示,由产权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2.各直接出资企业应高度重视产权管理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市国资委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登录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国资委开展产权变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产权管理水平。 

  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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