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和离深请假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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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各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等出国(境)和离深请假的管理工作,根据深纪发[2005]15号、深办发[2004]15号、深办发[2003]11号和深公(境)字[2003]5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直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报我委审核和提出意见。其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还须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 

  2、市国资委委派(推荐)的直管企业监事长和财务总监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报我委审核和提出意见。 

  3、各直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离深(含节假日期间)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向市委有关部门和分管市领导请假之前,应先报市国资委签署意见;设有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直接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请假。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4、请假须填写《企业领导人员离深请假报告单》。到国内其他地区不超过3天、赴港澳能够在当天返深的,应由请假者本人事先向国资委主要领导口头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报告单;到国内其他地区超过3天以上、赴港澳不能够在当天返深的,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出国的,应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 

  5、请假报告单须及时向我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备。其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还须向市委有关部门报备。请假报告单上须注明本企业在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6、离深请假期间,请假者仍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7、没有实质性工作任务的不得因公出国赴港澳,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节假日期间因公赴港澳;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赴港澳办理公务,凡持因私证照出国赴港澳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8、各直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出国(境)证件的登记、收缴、保管和领用制度。除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的外,我委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其他出国(境)证件由其所在企业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各企业须于每个年度末将上述人员出国(境)情况向我委报备。 

  9、为严肃组织纪律,凡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10、各直管企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和离深请假,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由市国资委决定任免的市投资控股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和离深请假,由市投资控股公司负责管理,不须报我委审核和备案。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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