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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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下同)。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 财政部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并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单位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并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各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负责测算和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报中央单位审核。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财政部组织中央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规模,由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有关中央单位细化编制。

  第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三章 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要求,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开始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条 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中央单位,同时抄报财政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出计划文本。

  1.中央企业基本情况。

  2.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3.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4.中央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企01表),反映中央企业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及其他支出,下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企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财预资企03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对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预算初步安排建议,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中央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中央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01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2.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02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预资03表),反映中央单位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

  (三)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附件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报送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测算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控制数下达给中央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预资总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预资总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预资总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预资总04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财预资总05表),反映审核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九条 各中央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另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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