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11-03 1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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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各直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直管企业制定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无需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2.授权直管企业继续按照企业发展战略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市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3.授权直管企业在五年发展规划中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新业务领域,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4.授权直管企业将以下境外投资事项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1.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成立的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2.直管企业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但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境内);项目退出或终止时,应在三个月内制定资金后续安排,如无明确资金后续用途的,应按原出资路径返回直管企业。

  5.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所持创业企业股权不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6.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除外)。

  7.授权直管企业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信息。

  8.授权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本部及所属企业之间的协议增资事项。

  9.授权直管企业对除市国资委直接委托评估机构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10.直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11.直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2.直管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3.直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4.直管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5.直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6.直管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7.直管企业合理确定本部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除市国资委批准外,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担保。

  18.直管企业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19.直管企业决定本部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20.直管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决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1.直管企业审批限额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事后报市国资委备案。限额以上捐赠标准调整为: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10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20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300万元以上。

  22.授权直管企业决定本部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对于直管企业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市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审批。

  23.支持直管企业所属企业整体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24.对已建立完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的商业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类直管企业实行薪酬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25.直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方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26.支持直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与价值贡献、市场对标相衔接。

  27.直管企业本部年金总体方案报市国资委事后备案,直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28.授权直管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和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决定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29.授权直管企业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30.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直管企业,薪酬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薪酬总额增长应当符合薪酬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31.支持市属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及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力争到2022年,市属商业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基本实现市场化选聘及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32.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决定或批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33.授权董事会按照同股同价、同进同出原则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对标淡马锡综合改革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34.授权投控公司决定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境外投资;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没有实际控制权,不超过2亿元的投资;取消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投资项目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要求;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额为占公司净资产20%以上。

  35.授权投控公司决定境外单笔不超过3000万美元、年度总额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贷款担保。

  四、对上市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36.将直管企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事项决策权限下放至非直管上市公司。

  37.对于经市国资委同意的股权激励计划,控股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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