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2-02 22: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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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的应当暂停缴交。 政策性亏损或处于建设初期,暂时未有盈利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需经市国资委核准。 (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凡是人工成本指标显著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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