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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32号令中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主体是转让方,即转让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其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32号令相关规定进场交易。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国有企业股权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
示例中,A公司转让所持B公司股权不属于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事项,A公司可自行决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