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将所持有的资产交给专业机构进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06-04 1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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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转让已有规定的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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